喜茶“小男孩”图形商标因近似被驳回
在茶饮品行业中,喜茶深受众多消费者的喜爱,喜茶标志性的“”小男孩”LOGO也成为不少年轻人追逐的打卡标识。
在茶饮品行业中,喜茶深受众多消费者的喜爱,喜茶标志性的“”小男孩”LOGO也成为不少年轻人追逐的打卡标识。
据路天眼查显示,截至目前,喜茶已注册超过两千件商标,包含喜茶、HEYTEA、喜小茶等。
但百密一疏,2018年7月,喜茶在国际分类第32类啤酒饮料上申请注册第32082818号“小男孩”图形商标,后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理由是,该商标与孙剑峰、金玉英在同一商品类别上所申请的多个图形商标构成近似。
据调查,孙剑峰、金玉英在2017年便分别申请注册了与喜茶“小男孩”LOGO相似的图形商标,并成功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商品均为第32类啤酒饮料。
喜茶认为,公司曾于2016年就“小男孩”图形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了美术作品登记。孙剑峰、金玉英所申请的三件与“小男孩”LOGO近似的图形商标属于恶意抢注。于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在一审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喜茶的诉讼请求。
首先,从整体上看,诉争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孙剑峰、金玉英所申请的三件图形商标)的图形在构成要素、设计手法、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构成近似商标。
其次,喜茶就“小男孩”图形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了美术作品登记的主张并非排除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混淆的当然依据,亦非诉争商标应予注册的当然依据。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属于对原告商标的恶意抢注、是否系属权利人以非善意的、不正当的方式取得等情况非本案审理范围。
另外,喜茶提交在案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喜茶形成稳定对应关系,在指定使用商品上获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喜茶不服原审判决,认为诉争商标由喜茶独创而成并公开使用,各引证商标系属对喜茶商标的抄袭、摹仿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二审法院称,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同时在图形的构图、颜色、整体结构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志。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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