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高”起诉“乐拼”获胜,恶意竞争不可取!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知识产权司法体制、诉讼制度、裁判标准方面获得了巨大的成就。此次有关“乐高”起诉“乐拼”不正当竞争案件正是响应了长期以来我国着力在知识产权领域构建与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举措。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强化惩罚性赔偿规则体系,目的在于保护企业创新和社会创新以及国家创新,助力创新型企业和创新型社会以及创新型国家建设,进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那么此次不正当竞争案件来龙去脉究竟如何?此次判决对类似案件又有何种借鉴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知识产权司法体制、诉讼制度、裁判标准方面获得了巨大的成就。此次有关“乐高”起诉“乐拼”不正当竞争案件正是响应了长期以来我国着力在知识产权领域构建与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举措。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强化惩罚性赔偿规则体系,目的在于保护企业创新和社会创新以及国家创新,助力创新型企业和创新型社会以及创新型国家建设,进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那么此次不正当竞争案件来龙去脉究竟如何?此次判决对类似案件又有何种借鉴意义?
乐高公司成立于丹麦,并于1934年开始使用“LEGO ”商标,其产品主要通过游戏性的活动来鼓励游戏者动手、动脑创作,激发他们的兴趣,并促进团结和共同思考。 作为一家国际性知名游戏玩具品牌,受到世界各地,以及各个年龄段消费者的喜爱,与此同时。“LEGO”玩具的价格也水涨船高,令不少爱好者望而却步,正版买不起,不少玩家进而选择山寨货,利益的驱动使得假冒产品有了广阔的市场。
“乐拼”正是众多仿冒者中的佼佼者,“乐拼”商标隶属于广东美致智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我们可以看出,此次“乐高”诉“乐拼” 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涉及了国内及国外两家企业 ,由此可见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同等适用于国内外企业,惩罚性赔偿制度也同样适用。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查明,2015年起,美致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等人复制乐高玩具,生产出大量含有“乐拼”中文及英文字样系列标识的玩具产品,其中多款标识侵犯了“乐高”商标标识,构成商标侵权;一个商标名称与乐高公司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相似,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美致公司等三被告赔偿乐高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300万元。判决后,双方均对赔偿金额有异议,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广东高院认为:“乐高”系列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宣传,在玩具市场上具有极高知名度。美致公司使用“乐拼”标识,在颜色组合、表现形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与“乐高”极为相似,极易导致公众混淆,从而削弱“乐高”系列商标的显著性,对“乐高”产品声誉造成极大侵害 。并且侵权长达四年之久,总获利超过1.6亿元,美致公司侵权持续时间长、规模大、获利多,且极富设计性和组织性,攀附和模仿乐高公司的恶意明显,属严重侵权行为,应从重判赔,遂对乐高公司提出的赔偿主张予以全额支持,改判“乐拼”赔偿“乐高”相关经济损失3000万元。
202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并且发布典型案例六项,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国家相关政策,以及司法、执法,进一步发展,与此同时,更需要相关利益者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潜在侵权行为形成强有力的威慑!